新疆嘉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嘉程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4民初2132号
原告:***,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努尔·吐尔孙,莎车县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嘉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彭志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华,新疆漫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志高,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新疆嘉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新疆喀什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华,新疆漫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红卫,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嘉程建设有限公司、彭志高、***、刘红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计85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葛     小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阿曼妮萨麦提库尔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