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024民初238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刚,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朗玛城1号楼3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彭志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新城南路5号金洋芋大厦6层601室。
负责人:李雪雪,该分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艳萍,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新火车站片区松山花苑南区临规划站前二路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陈天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斌,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传勋,男,汉族,1994年5月1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张传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传勋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4元,退还原告***,申请费28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 鹏
审 判 员 苏 建 荣
人民陪审员 徐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书 记 员 西日尼阿依居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