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6民初2260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松,喀什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郎玛城1号楼3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彭志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尚,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告:***,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4.58元,减半收取计89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奇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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