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183号
申请人:四川国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四川国际石材产业园24幢7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4B8F688。
法定代表人:李国梅。
被申请人: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749726487R。
法定代表人:苟川。
被申请人:王甫贵,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四川国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王甫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约58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案外人胡让军出具担保书,自愿用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楼××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第0××4号】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王甫贵名下价值58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胡让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楼××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第0××4号】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成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浩雯
书 记 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