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国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183-1号
申请人:四川国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四川国际石材产业园24幢7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4B8F688。
法定代表人:李国梅。
被申请人: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749726487R。
法定代表人:苟川。
被申请人:王甫贵,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在审理四川国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王甫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川0681财保183号民事裁定书: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王甫贵名下价值580000元的财产;2、查封胡让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楼××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第0××4号】一套。现申请人四川国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解除(2022)川0681财保1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王甫贵以及保全措施担保人胡让军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国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王甫贵财产的查封、冻结【仅限于(2022)川0681财保18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的财产】;
2、解除对担保人胡让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楼××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第0××4号】一套的查封【仅限于(2022)川0681财保18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成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浩雯
书 记 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