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

都某某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118号
申请人:都***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奎光东五街64号4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鹏。
被申请人: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苟川。
都***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财产在110235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2.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申请人以担保人雷艳所有的川A8××**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及网络查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其未提供财产具体线索,本院财产保全措施在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范围内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盛和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110235元为限额,在网络查询发现的被申请人的财产范围内执行。
六、查封担保人雷艳所有的川A8××**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071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天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