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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都江堰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5897号
原告:**,男,汉族,1998年8月28日出生,住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铠,贵州皓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749726487R。
法定代表人:苟川。
被告:马勇,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都江堰市。
原告**与被告都江堰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10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锦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余 萍
书 记 员 李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