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盛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3民初2769号
原告:甘肃昌盛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化工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南路8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负责人。
原告甘肃昌盛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2019年7月30日,原告甘肃昌盛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昌盛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昌盛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77元,由原告甘肃昌盛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