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苍泰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州恒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民初4190号
原告:大理州恒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环城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简云华,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97241329G。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晨,云南金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帆,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婷,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理州恒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州恒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