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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25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代理人李剑、任然,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理州恒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环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申请执行大理州恒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大理州恒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工程余款及保证金243859.57元及利息、诉讼费478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3557.89元,三项合计:252187.4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从被执行人大理州恒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帐号上扣划到案款88000元后又冻结该公司帐号。被执行人大理州恒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请求本院暂缓执行。如其再审败诉,其自愿承担未履行的剩余案款。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以(2014)红中法执字第208-2号执行裁定书,程序终结了***、***申请对大理州恒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2015年6月15日,被执行人大理州恒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将剩余案款172000元汇入本院帐号。则本案全部案款为260000元,支付***30000元、支付***104512.33元,协助大理州永平县人民法院执行***121929.78元,本院收取执行费3557.89元,全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云25执恢7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锦伟
审判员  何黑坡
审判员  张智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