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苍泰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红中法执字第20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代理人:李剑、任然,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理州恒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环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大理州恒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大理州恒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工程余款及保证金243859.57元及利息、诉讼费478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3557.89元,三项合计:252187.4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从被执行人大理州恒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帐号上扣划到案款88000元的同时冻结该公司帐号。被执行人大理州恒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承诺暂不将案款88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如其申请再审败诉,将承担本案所有案款252187.46元及利息。因审限内不能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红中法执字第2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智忠
审判员  佘华锋
审判员  赵丽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