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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中兴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001民初939号
原告: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号天合大厦*层***室。
法定代表人:黄文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喜建军,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昆山产业园区企业孵化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利,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中兴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18元,减半收取15409元,由原告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纪 苏 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克兰白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