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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甘肃中兴新能源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1570号
原告:***,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叶城县人,现住叶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正明,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兴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街南联创智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义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中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昆山产业园区企业孵化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利,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兴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中兴能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5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治彦
书 记 员  鲁玉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