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曜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恒跃租赁站、四川跃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8952号
原告:绵阳市涪城区恒跃租赁站,经营场所:绵阳市涪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3MA6332xxxx。
经营者: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霞,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58239xxxx。
法定代表人:唐纪彬。
被告:胥执文,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15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任联科,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1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绵阳市涪城区恒跃租赁站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胥执文、任联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绵阳市涪城区恒跃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涪城区恒跃租赁站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市涪城区恒跃租赁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绵阳市涪城区恒跃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葛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