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1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礼成,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79号御锦花园2期1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5823982X4。
法定代表人:唐纪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红桥中路2号五和城南新天地5栋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714164092。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79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79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9.4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向 茜
审 判 员 邱 倩
审 判 员 冯小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宁飞
书 记 员 廖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