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657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四川跃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唐纪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玉,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跃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跃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跃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跃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鲁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