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713号
原告:四川和气致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兴盛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79号御锦花园2期1**602室。
法定代表人:唐纪彬。
原告四川和气致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和气致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和气致祥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和气致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由四川和气致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