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曜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和气致祥建材有限公司与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713号 原告:四川和气致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兴盛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79号御锦花园2期1**602室。 法定代表人:唐纪彬。 原告四川和气致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和气致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和气致祥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和气致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由四川和气致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