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贤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2567号
原告:上海贤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4楼1967室。
法定代表人:沈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吉,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彬,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胡劲松,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贤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贤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贤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沙 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晨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