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怡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4576号之一
申请人东莞怡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良边村冠乐花园商住小区C20号铺位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U5H58Y。
法定代表人古贤德。
委托代理人谭兢,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秀,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29052169。
法定代表人胡劲松。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11881.59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1881.5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