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13472号
原告: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0497506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政务新区浮翠路**
负责人:***,该院院长。
被告:临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政务新区浮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1MB0X98570L。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受理了原告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临泉县妇幼保健院、临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