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6688号
原告: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049750685(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第三人:阜阳市工伤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阜阳市市民中心**
负责人:**礌。
原告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阜阳市工伤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淑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