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6642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人民东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0497506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被告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临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均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0)皖1221民初668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音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