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执3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与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221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认:***支付***工程垫付款118000元,第二项确认***支付***垫付劳务费3300元,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负担1237元,***负担1238元。***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12月23日依法查询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部门,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已将执行标的款3300元履行完毕,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