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21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9074975068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确认,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偿还韩克礼工程款3124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5日起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98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340470元(含本金312400元、逾期利息17500元、案件受理费5985元、执行费458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