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21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泉县白庙镇白庙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临泉县白庙镇白庙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皖1221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临泉县白庙镇白庙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609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7元,由被告临泉县白庙镇白庙村民委员会负担。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简***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