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12民终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04975068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临泉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1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临泉建筑公司和***连带偿还其借款及劳务费241300元。事实和理由:***为涉案工程垫资120000元,同时***以10000元月薪雇佣其为工地上的司机,但未支付其劳务费用;临泉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其应对***拖欠***的工程垫资及劳务费共计2413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临泉建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未予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临泉建筑公司和***偿还其垫资款120000元及劳务费1233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临泉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承建,因资金周转困难,***吸收***参与合伙,***出资120000元用于该工程建设。2017年2月17号,***给***出具工程投资款收据载明:****收到***工程投资款大写壹拾贰万元整,***今后每月底以前付给***工资壹万元付到本金还清之日为止。***按上述收据给付***20000元,又因急需用款拿走18000元。***在参与合伙期间垫付扎钢筋工人工资3300元。***向***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钢筋工代老板扎21#一层一个面和20#地阁梁共计工资大写:叁千叁百元整,同意从公司领取。
一审法院认为,***与***最初系合伙关系,***出资120000元给***用于涉案工程的建设,后***明确表示每月支付***工资10000元付到本金120000元还清为止,实际上也就是偿还投资款120000元,***表示同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与***经过清算后让***退出合伙的表示,***应当按照其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经庭审查明,***尚欠付***投资款118000元,事实清楚,***要求***偿还其投资款,其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要求临泉建筑公司偿还其垫付款120000元及工资款123300元,临泉建筑公司辩称***参与工程建设系其与***之间的个人纠纷,其行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性,且其未向一审法院举证予以证明其与临泉建筑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事实,故***要求临泉建筑公司支付其投资款的诉求,不予支持。***要求临泉建筑公司、***支付其垫付扎钢筋劳务费3300元,因该费用系工程建设中的必要支出,该项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垫付款118000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垫付劳务费3300元,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负担1237元,***负担1238元。
二审期间,***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银行客户交易详细信息单、手机信息截图各一张,以此证明其转款给耿峰50000元。
临泉建筑公司质证认为:该50000元应由***承担,且已包括在118000元中。
***未予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缺乏足以相互印证的其他证据,故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当事人对于其他证据的举证、质证与一审相同,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上诉称***雇佣其在工地上做司机,***、临泉建筑公司应支付其劳务费120000元,但一、二审期间,***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关于雇佣内容的具体约定,以及其已实际提供雇佣劳务的事实。同时,***与临泉建筑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其要求临泉建筑公司对工程垫付款等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杰
审判员马林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2019)皖12民终58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