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

临泉县白庙镇白庙村民委员会、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12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白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04975068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学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权,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上诉人临泉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庙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临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1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庙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村委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两次审计报告都不是村委会委托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临泉建筑公司辩称:白庙村委会是适格被告,工程经验收合格,审计均是白庙村委会委托,白庙村委会亦出具了欠条。
临泉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白庙村委会支付工程款26099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12月10日,临泉建筑公司与白庙村委会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双方约定,由临泉建筑公司承建***农贸市场大棚建设工程,共建设两个大棚,签订三份施工共同。其中在一号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为97581元,二号合同工程价款为96771元,三号合同工程价款为96647元,总计工程款为290999元。合同约定工期为20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白庙村委会支付90%工程款,保修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该工程于2016年12月30日经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2017年3月4日,经白庙村委会验收合格。白庙村委会分别于2017年3月24日委托安徽金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4月3日委托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决算审计,临泉建筑公司承建的临泉县***白庙农贸市场大棚建设工程1、2、3号合同工程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一致。双方于2017年12月28日结算,白庙村委会支付临泉建筑公司工程款30000元,尚欠工程款260999元未支付。为此,白庙村委会于当日为临泉建筑公司出具了欠付工程款260999元的欠条。
一审法院认为,临泉建筑公司与白庙村委会建立的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临泉建筑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白庙村委会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故临泉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26099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诉讼中,白庙村委会对工程价款提出异议申请重新审计,因未交纳评估费用,视为放弃该权利。因白庙村委会曾分别委托安徽金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为临泉县***农贸市场大棚建设工程1、2、3号合同工程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相一致。故应认定临泉建筑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具有客观真实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临泉县***白庙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临泉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6099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7元,由临泉县***白庙村民委员会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临泉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均是白庙村委会,白庙村委会亦作为建设单位参加了工程竣工验收,并向临泉建筑公司出具了欠条,故其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无不当。安徽金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载明委托人系白庙村委会,其村委会负责人在结算审核定案表签字确认并加盖白庙村委会公章,白庙村委会上诉称其不知情,明显与客观事实相悖,故一审对上述审计报告予以采信亦无不当。综上,白庙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14元,由临泉县***白庙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斌
审判员*媛
审判员*磊

二0一九年二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