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力之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力之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温县隆丰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执663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力之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38号11幢4层31号。
法定代表人邢金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县隆丰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温泉镇后上作村东。
法定代表人马盘,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力之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县隆丰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2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9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一、2018年8月3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一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2018年10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2019年1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三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2018年1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四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二、已履行0元。三、2018年9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四、2018年11月19日,法院工作人员前往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温泉镇××村房屋(房产证号:06××14)一幢,该案件系轮候查封。综上,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欠款341191元、违约金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209元、执行费5516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91民初12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