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旅游工程设计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6104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峰,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旅游工程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陈国忠。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旅游工程设计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晨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