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与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章民初字第3351号
原告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德利,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殿明,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蒙蒙,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崇明,男,生于1964年6月1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刘蕾,女,生于1964年11月16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第三人山东省旅游工程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忠,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仁,男,生于1973年7月17日,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夏文晶,女,生于1967年9月14日,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与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旅游工程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8元,由原告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负担。
审 判 长  刘焕敏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丁英欣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