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上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青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4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门执字第1744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又名姚旺)。
被执行人安徽上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青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上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青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本院生效的(2012)门包民初字第02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四被执行人应归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2010年5月25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借款利息、判决生效后的迟延履行的利息、诉讼费用人民币30000元,申请执行费用人民币226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月3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于2014年4月9日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安徽上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人民币3442600元(含迟延履行的利息)。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上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本院扣留的工程款已至付款节点,目前正在补办相关的决算手续之中。此外,四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徽上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本院扣留的工程款尚不能兑现,四被执行人在短期内又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门包民初字第026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四被执行人尚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向本院提供原执行依据、本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沈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