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3199号
原告:河南创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北段花园新村**楼****。
法定代表人:韩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锐闯,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驻马店市中原大地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汪雪刚,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化,男,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汝南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玉店,男,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创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中原大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创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曹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