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7118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驻马店市中原大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汪雪刚,经理。
被告:秦涛,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向北200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原大地建设有限公司、秦涛、**、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消防支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