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2824号之一
原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606495D。
法定代表人:付明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苑佳奇,均系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中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9号信悦汇F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MA108HYB5D。
法定代表人:唐丽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森、刘佳,均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原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慧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