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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与志远联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思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1702民初4366号
原告: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住所地菏泽市康庄路2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伟,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卫松,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该单位信息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寅,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志远联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5层1502室
法定代表人:黄玉山,经理。
被告: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37号海华嘉园1-504号。
法定代表人:戴晓春,经理。
原告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牡丹医院)与被告志远联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科技)、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远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牡丹医院委托代理人解卫松、于海寅,志远科技法定代表人黄玉山、思远科技法定代表人戴晓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牡丹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志远科技、思远科技继续履行合同,到牡丹医院对医院服务管理平台系统进行验收,并交付牡丹医院使用;2、由于志远科技、思远科技违约,合同履行完毕后,牡丹医院不再支付剩余7万元价款。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8日,我院与志远科技签订购销合同-份。双方约定,由志远科技为我院安装调试医院客户服务管理平台系统,并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免费升级。医院客户服务管理平台系统的产品名称为“思远医院客户服务管理平台Ⅵ.0”,产品型号为“改进版本”,价款总金额为19万元。合同签订后,我院按约支付价款5万元。但系统安装完毕后,志远科技迟迟不予验收,致使至今未正式交付我院使用。且在不通知我院的情况下,擅自关闭系统的试运行。在我院与志远科技沟通解决系统的调试、验收和正式交付使用的过程中,才知道志远科技将合同转让给思远科技,合同转让价为11万元。因志远科技与思远科技在履行转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思远科技关闭了该系统,致使该系统不能按约验收和交付我院使用。为促使志远科技与思远科技协商解决问题,2017年2月23日我院召集志远科技与思远科技到我院进行协调沟通,三方就工程尾款的支付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各自作出承诺:即我院在系统未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前提前支付价款7万元,由志远科技转付给思远科技,思远科技收到该款项后不再限制我院对服务管理平台系统的授权使用期限,并及时提供上门服务。背弃承诺者即表示放弃了本项目权益等。三方签署承诺确认书后,我院即支付价款7万元,但志远科技在收到该款后却未转付给思远科技,思远科技则再次关闭系统至今。
志远科技辩称,2015年12月8日我方与牡丹医院签订医院客户服务管理平台系统购销合同-份,该医院客户服务管理平台系统由思远科技进行现场实施、培训、验收服务。2016年1月19日我方与思远科技发生矛盾,后来经过多次交涉,2016年7月才安排进场施工,到验收时,牡丹医院解卫松主任拒不验收,当时解卫松主任在项目完成时只签发一个“项目主体已完成,不作为验收凭证”的书面材料,为推进项目验收,2017年1月到3月我多次来菏泽,在具体协商的时候,我没同意先付给思远科技款项及对我没有任何好处的协商条款。解卫松主任强逼让我书写“承诺收到牡丹区人民医院柒万项目款立即转给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我一生气就给他写了,书写时把“柒”下面的“木”写成“十”,我想表达的意思是一毛不给。后来2017年2月7日医院信息科主任又让我签订一份协调确认书,这份补充协议没有一条内容对我有益,而且对合同验收也无任何关系,完全是信息科主任为推脱责任给我签的霸王条款。后来4月底5月初,思远科技就停该系统的运行,我要求思远科技立即无条件开通系统,思远科技置若罔闻。因此我请求法院判决牡丹医院和思远科技继续履行合同,推进系统的验收和使用。驳回牡丹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思远科技辩称,1.思远科技与牡丹医院没有签订过合同,无须对牡丹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亦无须对牡丹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志远科技与思远科技之间没有进行过合同转让。3.本案所有责任应由志远科技独自承担。请求依法驳回对思远科技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8日牡丹医院与志远科技签订署名为“思远医院客户服务管理平台Ⅵ.0”购销合同-份。牡丹医院为甲方,志远科技为乙方,双方约定,由志远科技为牡丹医院安装调试医院客户服务管理平台系统,并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免费升级。产品型号为“改进版本”,该项目由第三方思远科技进行现场实施、培训、验收服务。本技术服务由甲乙双方按系统功能见本合同附件逐条验收,由甲方认可。本合同附件四项目验收:系统正式运行三天内,由思远科技的工程师与牡丹医院相关部门(信息科、医务科或社服部)共同验收签字,依据招标要求、合同内容一起作为产品验收标准。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乙方应当负责完善或采取修补措施并延期,但甲方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合同价款总金额为19万元。付款方式为:1.进场施工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人民币5万元整,作为预付款,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需完成接口的开发及系统的安装、培训。2.安装调试结束,甲方根据本合同附件验收,确认无误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2万元整,乙方即将产品正式交付给甲方使用。3.产品使用满一年,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2万元整。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签订后,志远科技与思远科技就牡丹医院“思远医院客户服务管理平台Ⅵ.0”系统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志远科技为甲方,思远科技为乙方,合同实施单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医院。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1万元整。付款方式为:1.进场施工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人民币4万元整,作为预付款,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需完成接口的开发及系统的安装、培训。2.安装调试结束,甲方根据本合同附件验收,确认无误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人民币6万元整,乙方即将产品正式交付给甲方使用。3.产品使用满一年,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1万元整。由于志远科技与思远科技之间发生矛盾,以上合同一直无法履行,直到2016年7月思远科技才进场施工,牡丹医院按约支付价款5万元。系统安装完毕后,三方未协商一致,一直未正式交付牡丹医院使用。后来思远科技关闭了系统的试运行。为促使志远科技与思远科技协商解决问题,2017年2月23日牡丹医院召集志远科技与思远科技到牡丹医院进行协调沟通,三方就工程尾款的支付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各自作出承诺:在牡丹医院的系统未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前提前支付价款7万元,由志远科技转付给思远科技,思远科技收到该款项后不再限制牡丹医院对服务管理平台系统的授权使用期限,并及时提供上门服务,背弃承诺者即表示放弃了本项目权益等。志远科技法定代表人黄玉山书写了“承诺收到牡丹区人民医院柒万项目款立即转给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承诺,书写时把“柒”下面的“木”写成“十”。思远科技承诺:在收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医院随访系统尾款后(人民币柒万元整),即履行如下责任:1.不再限制院方系统的授权使用期限。2.提供系统一年内保修,含软件升级、系统维护、即时的远程技术支持和必要的上门服务。3.系统一年质保期满后,双方签订维护协议,我方根据协议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服务。2017年3月14日三方签署协调确认书,确认书第三项为协调成果确认:2月23日协调会上,志远科技与思远科技就工程尾款收付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当场各自书面表达承诺,并手签,分别交于牡丹医院。双方书面表达的承诺,以及手签,见附件。为正式起见,协调人和矛盾双方,在本协调确认书上共同签字,确认如下:1.以上书面表达,以及手签,代表双方真实意愿,各方必须奉行承诺,背弃本承诺者,即表示放弃了本项目权益,其他方可依据本承诺书及原合同提起诉讼。2.本合同确认书内容,属对原合同的追加。在奉行承诺的基础上,本案其他内容,按照原合同继续执行。牡丹医院、志远科技、思远科技的代表人分别在确认书上签了名。2017年4月7日牡丹医院支付7万元给志远科技,但志远科技收到该款后却未转付给思远科技,思远科技再次关闭该系统。医院客户服务管理平台系统未验收,剩余款项7万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2015年12月18日牡丹医院与志远科技签订署名为“思远医院客户服务管理平台Ⅵ.0”的合同及志远科技与思远科技就牡丹医院“思远医院客户服务管理平台Ⅵ.0”系统签订的合同,三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由于志远科技与思远科技之间的矛盾,造成三方都无法履行合同。在牡丹医院的协调下,三方就合同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协调确认书,并各自作出承诺,志远科技虽有意将承诺书中把“柒”下面的“木”写成“十”,但并不影响该承诺书整体意思的理解。因此志远科技在收到牡丹医院支付的7万元后,没有支付给思远科技,就严重背弃承诺属违约,根据三方签订的协调确认书的约定,志远科技也就放弃了本项目权益,终止了牡丹医院与志远科技签订的合同中涉及志远科技的部分,以及志远科技与思远科技签订的合同中涉及志远科技的部分。由于三方签订了协调确认书,属对原合同的追加,在奉行承诺的基础上,牡丹医院和思远科技作为信守承诺方,并未违约,就本案其他内容,应按照原合同继续执行,即由思远科技的工程师与牡丹医院相关部门(信息科、医务科或社服部)共同验收签字,依据招标要求、合同内容一起作为产品验收标准。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思远科技应当负责完善或采取修补措施并延期,但牡丹医院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由牡丹医院负责,思远科技不负任何责任。剩余款项7万元在安装调试结束,根据本合同附件验收,确认无误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思远科技支付合同款人民币6万元整,思远科技将产品正式交付给牡丹医院使用。产品使用满一年,牡丹医院即向思远科技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1万元整。裁判的目的是对当事人已经产生的纠纷后果依法进行平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牡丹医院要求思远科技继续履行合同,到牡丹医院对医院服务管理平台系统进行验收,并交付牡丹医院使用,本院予以支持,牡丹医院要求志远科技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牡丹医院不再支付剩余7万元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志远科技因违约放弃了本项目权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驳回牡丹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思远科技辩称,思远科技与牡丹医院没有签订过合同,志远科技与思远科技之间没有进行过合同转让,本案所有责任应由志远科技独自承担,思远科技无须对牡丹医院继续履行合同,请求驳回对思远科技的诉讼请求。由于牡丹医院与志远科技签订的合同中由第三方思远科技进行现场实施、培训、验收服务,以及三方的协调确认书,属对原合同的追加,因此思远科技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与被告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剩余款项7万元原告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根据本合同附件验收,确认无误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被告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6万元,被告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将产品正式交付给原告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使用。产品使用满一年,原告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向被告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万元。
二、驳回原告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志远联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贤宾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