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民申2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晋城市名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207国道北侧客运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满红,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晋城市海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太行路(花园头村)。
法定代表人:陈尚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张启高,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晋城市名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人居房地产公司)因与晋城市海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腾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民终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经开庭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名人居房地产公司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海腾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理由主要有: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只是与陈尚海合作;2.2013年1月25日《工程面积统计表》系在一审庭后提出,未经申请人质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3.《工程预决算表》仅有复印件,且马明利未签字,该份证据依法不能采信;4.共计13万元的付款凭证双方无争议,生效判决未予认定;5.再审申请人已支付陈尚海全部报酬;6.二审超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符合法律规定;7.被申请人的请求已超出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名人居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本案应当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 颖
审判员 何炳武
审判员 吴捷慧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