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华越八达矿用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越八达矿用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3执4号之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仲裁委员会阳仲裁字[2016]第32号裁决书,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不动产、机动车辆、应收账款、到期债权、预期收益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冻结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对冻结资产及财产权利进行支付、流转、处置及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严旻 执行员  郝虎龙 执行员  赵福林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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