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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越八达矿用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3执4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仲裁委员会阳仲裁字[2016]第32号裁决书,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缴纳执行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严旻 执行员 郝虎龙 执行员 高 波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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