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3执4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越八达矿用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现因***越八达矿用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越八达矿用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对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严旻
执行员 郝虎龙
执行员 高 波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