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2130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韦,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萍,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第三人: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352929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于 涵
书 记 员  王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