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14241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韦,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3529290C。
法定代表人:高惠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铮,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绽,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惠权,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铮,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绽,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惠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惠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 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梦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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