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1民初945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东。
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港区。
法定代表人:高惠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小额诉讼)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