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1民初945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东。

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港区。

法定代表人:高惠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小额诉讼)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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