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2744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吴市汶张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352929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