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3427民初677号
原告:***,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中国三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营地。
负责人:汪建国。
原告***、***与中国三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