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豪佳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太原市鸿迅科贸有限公司与山西豪佳工程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民初6584号
原告:太原市**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东正街东7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少鸿,董事长
被告:山西豪佳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57号嘉兴花园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发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豪佳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市**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敬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