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04民初898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国宽,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珊珊,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省兴粤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210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兴粤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6元,减半收取计4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