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28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天财伟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数码科技广场三楼C01-1,组织机构代码:051346378。
法定代表人颜双丹。
被执行人***,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天财伟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4民特55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07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07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于2019年09月05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19年11月0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5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9900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1月0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笃昆
审判员 陈相隆
审判员 卢 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章文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