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04执恢125号
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6)第138号裁决书,受理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8800元;二、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88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为人民币355元,直至付清之日止);三、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仲裁费143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04执431号。现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执行款代管账户汇入了执行款人民币11351元。现收取执行费人民币58.88元后,剩余的执行款人民币11292.12元支付给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至此,依据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6)第138号裁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已执行完毕,本执行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