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航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4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人民西路1054号1栋(2、3区四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何伟。
委托代理人:丘毅,女,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人民西路1054号1栋(2、3区四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6)第138号裁决书,受理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8800元;二、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88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为人民币355元,直至付清之日止);三、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仲裁费143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金额以人民币1.1元为限。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显荣
执行员  魏春娜
执行员  张 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有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