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航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4执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人民西路1054号1栋(2、3区四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何伟。
委托代理人:丘毅,女,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人民西路1054号1栋(2、3区四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6)第138号裁决书,受理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8800元;二、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88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为人民币355元,直至付清之日止);三、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仲裁费143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管理信息系统、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同时,经本院通知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珠海淘牛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嘉航伟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提出异议,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4执4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显荣
执行员  魏春娜
执行员  张 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有根